1. 为了加强和完善本台站各项经费管理,规范财务制度,严肃财务纪律,维护本台站的合法权益,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部、院有关规定,结合资源区划所的有关制度以及本台站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财务管理包括收入和支出管理。
3. 收入是指本台站为开展正常实验而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国家下拨的台站运行费,各种基本建设经费,以台站为主体申请的各种研究经费,技术转让费,技术服务费等。
4. 支出是指以现金或支票为主要形式的为维持台站正常运转而进行的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维修费和劳务性报酬的支取等。
5. 野外台站年度公用经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年度公用经费收支预算,由站长、副站长依据年度计划安排每年第一季度负责编制,并上报资源区划所.经批准的预算方案应严格执行。应严格掌握预算内经费的使用,未经审核批准,不得突破预算经费限额。确因工作需要,超预算或原有预算方案必须调整时,需由当事人或当事单位提交报告,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6. 年度公用经费由国家下拨的运行费支出。主要包括草地承包费,开放课题经费,各种仪器设备维护费,房屋维修费,相应人员工资等。
7. 严格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经费预算使用经费。
8. 加强野外实验费的管理。每年一季度,制定好野外实验计划及经费预算,上报站长,副站长,经批准后,认真执行。委托外单位进行实验的要签订委托合同,并按照合同按期付款,并取得正式发票。我方研究人员参加外单位实验的,原则上所有支出由实验单位支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9. 加强野外实验的补贴管理。台站工作人员(包括研究生)在野外进行实验每人每天补助50元人民币,餐费30元(由实验包餐费的无此项补助)。不进行野外实验人员按照研究所的出差补助执行。
10. 加强差旅费管理。因公出差,经批准可借支差旅费和报销差旅费。乘坐交通工具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事先未经站长批准,不得超标准乘坐飞机、软卧。差旅费支出严格掌握标准。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财务人员有权拒报,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的政纪及经济处罚。
11. 加强通信费管理。研究人员在野外实验站期间,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尽量使用IP卡或本地GSM电话卡。实行电话费定额补助。标准如下每人每月在实验站工作30天以内,补助150元;超过1个月,每月补助100元。
12. 实验站的经费在使用中的经费审批权限按照区划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3. 经费一经支出要尽快报销,报销的基本要求按照区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依据研究所财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