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伦贝尔草原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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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地使用与管理规定
作者: 呼伦贝尔站 更新时间: 2015-03-26

1、野外实验总体布局一般在每年5月前作好安排。

2、临时性实验须提前1周、长期实验需提前3个月,向实验站提交完整的实验计划,包括实验内容、期限、需要的面积,以便样地管理人员安排实验地点。

3、实验人员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实验,并按照指定路线出入样地,不得随意踩踏样地。

4、实验完毕后,必须尽量恢复取样对样地造成的破坏。土壤或根系取样后,须逐层将取出土壤填回。

5、严禁在样地内随意放置实验用具和丢弃废物(塑料袋等)或在样地内就餐。

6、固定人员和客座人员在样地内实验不收取费用,但需要根据相关协议参与数据共享。不支持不同研究人员在样地内重复进行同类实验。

7、除非特殊研究需求,不支持研究人员在样地内单独进行土壤养分和水分取样,建议使用本站土壤观测场日常观测数据。

8、对样地有严重损伤的实验内容,如长期放牧、施肥、翻耕等实验,需根据对样地的占用和损伤情况,收取一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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